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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2022年05月26日

穗人社规字〔2022〕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我们制定了《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补贴项目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合优化部分项目。“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调整为“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的项目按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的时间退出实施。“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登记失业人员或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空岗信息补助”“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5项补贴,自2022年6月1日起退出实施。

三、分类做好政策衔接。退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审核拨付)。以往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或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在退出实施之日前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补贴期限结束。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原则上自《指导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原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四、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切实加强各项就业补贴政策享受人员的个人信息管理,严格按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严禁将相关个人信息用于资金管理、政策落实和公共就业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落实政策、提供服务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

五、确保资金保障。指导清单所列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点对点专车专列补贴”“示范性奖补项目”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7号)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修订版)

一、基本原则

(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区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材料。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材料”,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三)强化社保账户运用。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

(四)简化材料资质要求。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强化资金审核监管。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补贴类项目

(一)社保补贴

1.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随军配偶身份信息(以随军配偶身份享受时核验),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下同)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入职原用人单位的,重新入职单位时间与在原单位离职时间(以参保时间计算)相距不足2个月的,原用人单位招用该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此项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岗后的重新安置除外。

2.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信息,补贴对象属于小微企业,被招用人员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800元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属毕业生提供,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补贴对象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20日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向居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1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20日前完成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季后第2个月最后1日前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应按新增人员补贴条件提出申请。

4.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二)岗位补贴

1. 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社保中心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同一补贴申领期限,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入职原用人单位的,重新入职单位时间与在原单位离职时间(以参保时间计算)相距不足2个月的,原用人单位招用该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2. 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应提交材料:初次申请时或情况变化时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包括招聘公告发布、拟聘用人员公示、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已享受补贴年限等)。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的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向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再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一人员同一补贴申领期限,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通过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领相应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和程序按此执行。

3.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区自行明确。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

实施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具体由各区自行明确。同一人员同一补贴申领期限,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4.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补贴对象在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补贴对象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同一补贴申领期限,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5.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岗位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按月将应收工资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岗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再将应收工资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有其他情况的区,也可由用人单位按每年一次向岗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按月将应收工资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同一人员同一补贴申领期限,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 属于广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材料(包括学生父母一方持有城乡低保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特困职工证,或学生本人持有城乡低保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应核验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学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四)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 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 劳动者已在同一单位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按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提交材料。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信息,工作单位符合基层就业条件(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补贴对象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家政企业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高校毕业生到家政企业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 劳动者2020年1月1日后在我市家政(养老)企业就业,从事家政(养老)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养老)管理工作人员),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补贴对象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每年4月和10月最后一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5月和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2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六)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2. 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校验后退回),见习协议书,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若发票不包含见习人员具体信息的,单位需补充提供具体人员名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1.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2.见习活动开展前用人单位必须在区或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统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3.见习期间由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

见习人员信息:1. 按广州市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2. 从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24个月的毕业生(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核验);3.见习人员见习期内没有参保(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见习结束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七)吸纳就业补贴

1.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退出现役证(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退役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脱贫人口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每月15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审批完成后在一个月内进行拨付。

(2)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 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2. 处于计划实施期间,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应核验信息:补贴对象属计划参加人员。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在每月15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次月最后一日前拨付资金。

(九)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 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校验后退回),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校验后退回),属军转干部、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或退役证(校验后退回),属返乡创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校验后退回),外出求学返乡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省外返乡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1.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2. 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区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 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4.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 “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十)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连续租满1年补贴6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校验后退回),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校验后退回),属军转干部、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或退役证(校验后退回),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以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为准。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区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有条件核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可不用提交场地租用合同;租赁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条件的区可以核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示信息。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社保缴费记录,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首次申领后,后续按年度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二)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2. 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 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每年每户3000元。

补贴期限:从入孵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费用发票),六类创业者身份材料参照“(九)一次性创业资助”、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创业孵化基地产权材料,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材料)。

应核验信息: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六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人社部门认定基地文件。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首次申请后,后续按每半年申请一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25日前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至孵化期满后半年内提出。孵化期以孵化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为准。

(十三)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条件:1. 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2. 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3. 获奖项目经营规范,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4. 获奖项目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补贴标准: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校验后退回),《注册单位与参赛项目相符承诺》原件,单位对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无变更法人记录)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代表人)必须是参赛项目负责人,获奖信息,参赛成员须在《注册公司与参赛项目相符承诺》上签名确认,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企业社保缴纳情况,单位吸纳就业情况。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每月1-25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切换区域和部门-广州市-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查找“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领”进行在线办理,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2.补贴申请应在获奖之日起2年内提出。

(十四)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1.创办企业培训(gyb syb,共80学时)每人补贴15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补贴2000元。3.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后通过的特色创业实训项目,每人补贴2800元。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

应核验信息:相关人员的创业(实训)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程序:

1.创业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向培训主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审核通过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补贴资金拨付。

2.创业培训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十五)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单位为本市辖区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学籍材料,学校的免费鉴定(评价)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情况。

申请程序:

1.学校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审核通过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补贴资金拨付。

2.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提出。

(十六)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条件:1. 相关人员为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2.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次5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困难情形材料(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

应核验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家庭成员就业信息(以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一并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十七)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 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 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每年5月1日-6月30日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7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 补贴对象每年申请上一自然年度1-12月的符合条件人员,不能跨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八)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 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 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3. 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复印件,单位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的合同、发票(如单位购买综合险,需提交综合险包含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材料和详细费用清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拨付资金。

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示范性奖补项目

1. 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具体认定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另行制定。

    补助对象: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经营收入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材料,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补助对象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企业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2. 市级家政服务诚信企业一次性补助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诚信企业,具体认定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另行制定。

补助对象:市级家政服务诚信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经营收入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材料,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补助对象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企业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3. 农村电商基层站点补助

补助条件: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具体条件按照省规定执行。

补助对象: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网商交易记录,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工作台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示范站场地情况。

实施程序: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经办。补助对象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4.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或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通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认定及评价通过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对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补助标准:认定后按每个30万元给予补助。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到“优秀”的,按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

应核验信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申请程序:

(1)补助对象在每年4月1日-6月30日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月2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在8月5日前拨付资金。

(2)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5. 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认定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对象:返乡创业孵化基地。

补助标准: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核验信息: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申请程序:

(1)补助对象在每年4月1日-6月30日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月2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在8月5日前拨付资金。

(2)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6. 市级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补助

补助条件:(1)评选年度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30人(含)以上,吸纳我市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的可放宽至15人(含)以上。(2)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3)在岗的脱贫人口有50%以上综合收入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近3个月平均)。(4)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脱贫人口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5)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6)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补助对象: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帮扶基地。

补助标准:按每个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核验信息: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文件。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补助对象在次年4月1日-6月30日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拨付资金。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享受。

7. 家政服务培训基地补助

补助条件:

(1)市级培训基地: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1200人次(其中社会生源不少于1000人次);具有6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技师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以上师资(含专职和兼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以上师资(含专职和兼职)。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

(2)区级培训基地: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800人次(其中社会生源不少于600人次);具有4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师资(含专职和兼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600人次;具有2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师资(含专职和兼职)。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及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

补助对象:家政服务培训基地。

补助标准:经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培训基地的,按每个基地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认定为区级家政服务培训基地的,按每个基地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文字材料,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声明。

应核验信息:申报单位资质及相关佐证材料。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定。评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评定后次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8. 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建设经费

补助条件:在街(镇)建设的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估,年度评估等级合格以上(综合得分60分及以上)。

补助对象:街镇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

补助标准:经评估合格的街镇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按每个服务站1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

应提交材料: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自评报告,相关工作台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广州市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项目评估指标表》所涉及事项。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评估合格的街(镇)在11月30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建设经费可用于租金补贴、场地修缮、设备购置、开展就业创业活动以及相关购买服务等方面。

9. 引进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补助

补助条件:引进的境外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与国内现有的相比较有一定先进性或填补国内的空白。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各类院校、家政企业、培训鉴定机构、行业组织。

补助标准:经评审合格的,按每个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境外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引进建议书》,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正本内容。

应核验信息: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实施程序:每年申报两期,由申请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每年5月、11月的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评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在每年6月、12月拨付资金。

(二)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个自然月内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省、市科技厅/局认可)就业。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推荐成功就业劳动者在推荐就业企业的首月参保单位不能与其上一月度参保单位相同。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符合补贴条件的被推荐求职者每年只能补助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企业类别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支付。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补贴对象: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每家监测企业的工作人员只限1人担任)。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

应核验信息:企业监测任务的完成情况。

实施程序:委托事项相关事宜应依法通过合同约定。由监测企业分别在每年6月、11月的1-10日根据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时间分别为:上年11月至5月、6月至10月)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支付等手续。

(四)“点对点”专车专列补贴

补贴条件:1. 企业以专车、专列、专机的形式批量有组织(每批规模不少于6人)接回非本市出发的在职员工或新招员工。2. 接回的在职员工或新招员工包括派遣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3.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应提交材料:补贴对象以专车的形式接返员工的提供租车合同(协议)(如属企业自有车辆的请提供相关行程佐证材料),或提供员工统一乘坐专车、专列、专机的相关支付凭证;如属企业统一组织接返劳务派遣员工,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实施程序:

1. 补贴对象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一人员每年只能申领一次补贴。补贴对象必须严格按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要求组织人员返穗返岗。

3. 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五)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线上公益招聘服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且许可范围为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网络招聘会达到一定规模且期限至少为3天。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参会企业达到300家,按每场5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100家,按每场2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50家,按每场1000元给予补助。

应提交材料:(1)加盖补助对象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补助申领表》。(2)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岗位信息发布汇总表》。(3)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网络招聘会截图(包含招聘会日期、网站等)。(4)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情况统计表》。

应核验信息:(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2)委托方的委托承办材料。

实施程序: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向补助对象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支付。

2. 线下公益招聘服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且许可范围为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线下招聘会达到一定规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参会企业达到100家,按每场20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50家,按每场10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20家,按每场5000元给予补助。

应提交材料:(1)加盖补助对象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补助申领表》。(2)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岗位信息发布汇总表》。(3)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招聘会现场照片。(4)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情况统计表》。

应核验信息:(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2)委托方的委托承办材料。

实施程序: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向补助对象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支付。

3. 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定点监测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普通高等学校等提供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定点监测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普通高等学校等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按每年每家监测企业不高于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上一年通过年度报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职业中介类),随机抽样确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辖区定点监测样本的企业目录。随机抽样机构数量不低于辖区通过年度报告机构总数的80%。(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上半年按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季度开展人力资源供求定点监测,监测周期为:当年第三季度至次年第二季度,共开展4个季度的定点监测。(3)服务承接主体在次年第三季度(7月至9月)申领监测补助。(4)服务承接主体填写《广州市  区  年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定点监测补助申领表》,提交采购合同及监测企业填报情况明细表,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助申请。(5)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表复核、补助发放。

4. 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在本市区域办学的院校建立“就业创业e站”并为本校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补助标准:新认定的就业创业e站,认定后给予5万元补助。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5万元补助。从第2年起对服务站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应验核信息:站点场地情况,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情况等。

实施程序: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普通高等院校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实施。(就业创业e站评估办法见附件2)。

5. 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程序: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实施程序办理。未明确具体实施程序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办理。

以上购买服务事项相关事宜应依法通过合同约定。

(六)其他服务补助项目

1. 职业(创业)指导进园区进基地进校园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各区辖内的街道社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等单位,组织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开展创业指导活动,活动内容、形式、对象符合相关业务操作文件要求。

补助对象:组织实施创业指导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进基地活动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补助标准:按每场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负责创业指导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进基地活动的统筹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2. 就业失业监测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就业失业监测服务补助用于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所产生的工作经费(含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费用)。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监测工作任务,并按要求(不局限于系统中)上报各项监测数据。

    补助对象: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家监测企业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含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费用)。

应验核信息:已完成(不局限于系统中)上报的各项监测数据。

实施程序:(1)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年初国家、省、市下达的监测工作任务量,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失业监测服务补助。(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年度预算先期下达,结合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度监测工作任务完成量,年终实报实销。

3. 人事档案接转、整理补助

补助条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转、整理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份档案2.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接转、整理服务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数量给予补助。

4. 人事档案保管补助

补助条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份档案每月20元标准给予补助,保管期人事档案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实施程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保管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数量给予补助。

5. 赴外省举办招聘补助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15家以上用人单位赴外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场招聘会4.8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赴外省举办招聘会的场次数给予补助。

6. 举办专场招聘会和见习匹配会补助

补助条件:(1)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主办的免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且符合参会用人单位120家以上,提供岗位2000个以上条件。(2)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定期举办免费就业见习匹配会。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1)举办免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按参会用人单位每个摊位每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举办免费就业见习匹配会,按参会用人单位每个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免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免费就业见习匹配会的参会用人单位家数给予补助

7. 办理未就业登记补助

补助条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就业指导并办理未就业登记。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指导并办理未就业登记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补助。

8. 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申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补贴申领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次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补贴申领服务的次数给予补助。

9. 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公共创业指导。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一对一”公共创业指导的自主创业大学生人数给予补助。

10. 提供“就业创业e站”指导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在本市区域办学并建立“就业创业e站”的院校提供建站认定、服务评估等指导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个就业创业e站1000元/月/站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的“就业创业e站”院校数量给予补助。经办机构可自行组织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和绩效评估。

11. 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整套课程体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

补助对象:项目开发单位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2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

实施程序: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向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提出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开发申请。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初审通过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开发单位进行课程体系项目开发。开发完成后,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向通过验收的开发机构给予补贴。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职业技能大赛补助、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和对口帮扶经费补助、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及发布以及其他服务类补助(含人力资源供需对接辅助服务),由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便民高效为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可将本辖区相关补贴的受理、审核工作延伸至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本指导清单优化相关办理程序。同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下放的相关补贴受理、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补贴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市财政部门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各项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各项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外)。本办法实施时正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可继续领取至补贴期限结束。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四)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五)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名词解释

(仅适用于本清单内容)

1. 协作地区:指我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3. 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4. 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5. 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6. 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12个月)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年的特定时间段。本清单所指应届毕业生,即为毕业1年内的毕业生。

7. 家政企业:家政企业确定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执行。

8.家政服务人员: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

9. 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10. 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市的,视同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11. 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2. 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13. 两后生: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14. 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家庭。

15. 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16.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指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验证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7. 港澳台青年:指年龄在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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