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 “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残联厅函〔2022〕6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规范开展,综合各地反映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
(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应当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五)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残疾人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变更实际按比例安排就业用人单位的,按残疾人提交的《承诺书》认定的用人单位办理;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相关事项应当在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窗口(以下简称认证窗口)办理,认证窗口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协助上传经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在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下载打印。
二、关于按比例就业年审业务办理
(一)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审核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应在用人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的2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工作,并将年审结果发送至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二)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自助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按要求自行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认证系统;用人单位通过认证窗口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提供上述相关纸质版材料,由认证窗口工作人员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认证系统。
(三)用人单位异地申报联网认证需要变更申报信息的,应当先通过认证系统提出申请,待所属地年审机构审核同意后,再通过认证系统重新申报。
(四)用人单位在认证窗口申报联网认证时,应当在《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盖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确认呈报材料及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配备网络申报的联网认证审核机构, 审核员应当指导用人单位进行通过网络自助申报。《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在认证系统下载。
(五)各地应当按照中国残联制定的联网认证业务流程图(见附件)办理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工作,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关键工作环节。
三、其他
(一)2022年各地应当通过认证系统开展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
(二)各地认证系统需要进行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等参数设置的,应当由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设置,参数设置功能开放时间段为1月1日至2月1日。
(三)各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年审机构应当提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热线咨询服务,并在认证系统公布服务电话;热线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并保留文字记录。
(四)各地如需对接调取认证系统数据的,应当向上一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涉及残疾人个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的个人隐私信息和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不接受对接调取申请。
(五)各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机构要随时掌握认证系统申报情况,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及时审核,对提出的问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解决
或向上级残联反馈。
本通知由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内容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