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创新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承办处室: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联系电话:83524713)
广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在人力资本服务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决定,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集聚和孵化一批创新能力强、业态高端、技术含量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在广州地区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已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三个十”工程。每年评选出10家“广州市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名“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和10个“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项目”。对评选出的每家“广州市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评选出的每名“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对评选出的每个“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已入选“广州市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的,不得重复申领奖励。
第四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创新。对近三年内获得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并在本领域运用、产生经济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项专利给予20万元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学术组织、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开展深度合作,搭建遍布全球的引才网络,为我市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其中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每引进一人对引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50万元;引进的人才两年内被认定为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按每引进一人对引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本条中“引进”是指高层次人才从广州地区以外的单位引进到广州的用人单位,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奖励分两期发放,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广州地区工作满两年的,按应发奖励的50%发放;工作期满五年的,发放全额奖励。
第六条 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实施“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人才培养计划”,每年组织5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到国内著名高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习培训,由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七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评价倾斜政策。对我市行业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创新能力强、社会贡献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我省突出贡献人员职称申报的有关规定,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鼓励孵化培育初创型和集聚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成立时间未满3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我市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按其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的50%进行补贴,每家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我市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我市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按规定给予场租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提升信息化水平。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广州人才大数据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数据联盟和相关政府数据开放与共享,实现政府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网站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站的联网贯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提供信息交互平台。
第十条 依托中国海外人才交流大会暨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举办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峰论坛和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博览会,打造人力资源服务高端平台。对获颁“广州市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荣誉称号的参展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展。
第十一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障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各项资金需求,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的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的政策,安排一定的财力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二条 做好部门预算和加强资金监管。本办法所需资金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中安排。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发布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