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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广州hr服务信息简报(2022年05月)
2022年06月08日

目录:

  • 社会保险

1.1 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劳动用工

2.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内容:

1.1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省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通知发布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适用地区:全国。

2.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广州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通知》第一条,明确整合优化部分项目。“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调整为“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2、《通知》第二条,明确退出实施部分项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的项目按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的时间退出实施。我市自行制定政策的项目按照粤人社规〔2021〕12号文精神以及《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退出实施。

3、《通知》第三条,明确分类做好政策衔接。规定退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审核拨付)。以往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或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在退出实施之日前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补贴期限结束。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原则上自《指导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原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4、《通知》第四条,要求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切实加强各项就业补贴政策享受人员的个人信息管理,严格按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5、《通知》第五条,要求确保资金保障。所列项目的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安排,中央和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通知》第六条,明确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7、《通知》附件1,制定了《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对现行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项目,按照条件、对象、标准、期限、应提交材料、应核验信息、申请程序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详情请阅: http://www.ciicgz.com/ciicgz/qyfw77/hrzx76/zcsd/index.html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要点如下:

1、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4、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详情请阅:http://www.ciicgz.com/ciicgz/qyfw77/hrzx76/zcsd/inde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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